绿色建筑在亚洲渐成主流 中国绿色建筑发展迅猛******
中新网2月2日电 题:绿色建筑在亚洲渐成主流 中国绿色建筑发展迅猛
中新财经记者 闫晓虹
最新研究报告显示,绿色建筑在亚洲逐渐成为主流。中国绿色建筑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猛。
仲量联行2日发布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亚洲地区绿色资产溢价的有力佐证》报告显示,对能源成本、可持续发展和脱碳目标的追求已成为企业租户对绿色楼宇租赁需求增加的主要驱动力,目前亚洲绿色楼宇市场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付出更多的租赁溢价以达成其可持续发展目标。
本次报告调研了亚洲14个主要城市的3089座甲级办公楼,以评估相关区域及市场内获得或未获得绿色资质的资产表现。研究发现,自2016年开始,获得绿色认证的甲级办公楼比例稳步上升,从12%攀升至42%;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亚太区城市平均绿色认证甲级办公楼存量达42%,其中,新加坡的表现最为亮眼,绿色建筑认证比例高达90%;在调研覆盖的中国城市中,上海以甲级办公楼存量44%获得LEED(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认证位居第一,北京紧随其后为41%,广州为34%。
报告称,自2005年首个中国建筑获得LEED金级认证以来,绿色建筑数量在国内呈现指数式增长。此外,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了明确的目标:到2025年,中国城镇新建建筑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将达30%以上。办公楼作为中国城镇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载商业活动的主要空间,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关键
此外,报告显示,在亚洲,现有的通过绿色认证的甲级办公楼存量中有75%是在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通过后新增的,且非绿色认证办公楼数量同样年年攀升;反观需求端,近年来,企业对不动产组合绿色认证占比提升的需求日益迫切,因此,目前亚洲地区绿色资产市场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乘势升级改造可持续的办公空间是关键。(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